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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吗?

时间:2019-10-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钟律师

  一对夫妻经常吵架,丈夫性格暴躁,一点小事就对妻子破口大骂,拳打脚踢。丈夫频繁地殴打妻子也惊动了邻居,邻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当民警赶到向妻子取证时,妻子怕丈夫受刑便否认此事,丈夫的虐待罪还要追究吗?
 
  一般情况,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有些案件为自诉案件,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虐待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为这种案件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不宜主动干预。“不告不理”的案件还包含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遗弃罪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三种:(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诉案件比如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转变成公诉案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此外,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代为控告,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告诉。
 
  本案例中,妻子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丈夫的虐待罪,且丈夫的虐待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这样“小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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