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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与刑事犯罪间的界限在哪里?

时间:2019-10-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见义勇为,原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的去做,这是一个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相互交叉的行为,抛开道德层面,我们简单谈下法律层面上的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应属正当防卫中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正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救济,刑法对此做了相应规定: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造成一定限度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本身不违法(法学学说之一,正当防卫系违法阻却事由)。
 
  这里的“一定限度”,可以通过防卫过当的规定得出,即“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通俗的说,例如,面对行为人可能造成“轻微伤”的行为,防卫造成其“轻微伤”及以下属于“不超过必要限度”,而“明显”一词,则更近一步的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尺度。但这只是最理想的理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界定,除了纯法学的因素外,还会考虑遭受损害的侵害人等一系列社会因素,往往为了安抚防卫行为中的损害方而以危害结果论,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往往难如上青天。普通公民若是看到一些轻微的侵害行为,一定要量力而行,量力不只是考虑自己是否可以匹敌,还要考量自己的力量会不会明显超过侵害。现实中,面对不同场景的防卫尺度,有时候可能连公安机关都很难把握,更别说是普通公民。
 
  还有一种很特殊的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行为人伤、亡的属正当防卫。这在理论界称之“无限防卫”,本人认为该类型防卫,无过当一说,唯一存在构成犯罪的情况就是“防卫不适时”,即行为人已经明显停止侵害,并且从一个情绪激动、处于恐惧状态的被害人视角来看,也能得知行为人放弃了侵害行为,此时的“防卫”才可能会构成犯罪。因此,面对持刀行凶、强奸、抢劫等暴力犯罪,第三人见义勇为是不用考虑尺度问题的,为了制服行为人而杀死对方刑法也不会处罚。之前的昆山龙哥持刀砍人反杀案件,就是受害人的特殊正当防卫。若是换成路人捡刀依然可以称之“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
 
  给大家一个建议:面对他人遭受不法侵害,先考虑自己有没有能力,再观察对方行为的侵略性大小,根据侵略性大小进行合适的救济,也许这听起来有些荒诞,但却是相对更为正确的举动。
 
  最后,无能为力或者心生恐惧的也是人之常情,离开现场及时报警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并非每个人都是“超级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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