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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时间:2019-12-23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介绍贿赂罪是指用介绍的方式,为某单位领导与某公司建立沟通联系的方式,介绍人再收取一定的好处费。目前犯介绍贿赂罪也不少,它也构成了犯罪的标准,会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鑫霆律师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下面跟着鑫霆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二、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的界限,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鑫霆律师为您整理的介绍贿赂罪司法解释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介绍贿赂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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