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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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近日,德化县的猎人张某在猎捕片区实施猎捕野猪时,他错将“猎友”当成野猪把对方给打死了。那么猎人把好友当野猪打死,过失杀人判几年呢?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据了解,德化人张某城,今年47岁,与张某山同属于德化县南埕狩猎队,两人是同村一起长大的发小,关系十分要好。去年7月7日,在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期内,队长张某山招呼张某城、黄某尧前往该队猎捕片区水口镇湖坂村“科坑”山上开展猎捕野猪行动。在分头寻找野猪期间,张某城误将在草丛中发出声响的张某山当成“野猪”,在未亲眼看到野猪的情况下开枪射击,导致张某山腹部中枪,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案发后,张某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来补偿张某山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狩猎队员在野生动物猎捕许可期内,在猎捕片区开展狩猎行动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狩猎行为要遵守相关的狩猎规定,应在亲眼确认为野生动物才允许开枪。在狩猎行动中,张某城未亲眼看见野猪,仅仅凭借草丛中发出的声音误对被害人开枪射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处张某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