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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应包含异地临时羁押期限

时间:2021-10-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应包含异地临时羁押期限存有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意见认为,异地临时羁押期限不应包含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异地临时羁押期限应包含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刑事拘留的目的来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比较严重,达到逮捕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刑事拘留区别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重要属性之一。

  从刑事拘留的程序来看。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的刑事拘留程序,属于超期羁押。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五种,故“异地临时羁押”既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非独立的强制措施,更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而已。因此,异地临时羁押必须建立在刑事拘留基础上,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最后,还要注意几种法律手续的办理。

  (1)关于刑拘后讯问被拘留的人。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刑拘后24小时以内应当讯问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及时讯问,核对年龄、身份、简要案情等基本情况,如果发现不当拘留,可以立即释放。

  (2)关于刑拘后通知家属。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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