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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思维要点与死刑辩护的目的是什么

时间:2021-10-20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死刑辩护的目的是什么?

  经常会听到有的律师讲,有的死刑案件没有辩头,当事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又不悔罪,既无自首,也无立功,可以说是“罪该万死”,坐上辩护席后找不到话说,最终是很尴尬地下台。小编曾看到有的辩护律师对死刑案件发表的辩护意见是“公诉人对案件的定性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希望法庭公正判决”,这样的辩护人俨然成了第二公诉人;更有甚者,为了博取委托人的好感,有的辩护律师不惜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丧失法律人的立场而作出有悖于法律常识的辩护。在小编看来,这等于就是辩护律师自取其辱。这样的辩护毫无疑问是一种渎职,是失败的。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先从律师进行“死刑辩护”的目的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出发,有的律师就将死刑辩护的目的简单片面地理解成为挽救“死刑犯”的生命,因而在将挽救“死刑犯”生命视为死刑辩护唯一目的而又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就无话可说,丧失辩护的激情和信心。其实,这样理解律师进行死刑辩护的目的是不准确的。

  小编并不怀疑挽救“死刑犯”的生命是死刑辩护的目的,并且还是作为第一目的在刑事辩护实践中去追求的,但是绝不应将挽救“死刑犯”的生命视为唯一目的,那么还有什么目的呢?

  那就是通过律师的辩护让“罪当该死”的被告人死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死得坦然,死得尊严,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职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让被告人最终获得一个公正的实体判决,这也是律师进行死刑辩护的 终极目的,挽救“死刑犯”的生命是律师进行死刑辩护的第一目的,挽救“死刑犯”生命这个“第一目的”应该臣服于最终获得程序和实体都完全公正的判决这个终极目的之下。如果我们进行死刑辩护的律师背离了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而单纯顽固地将挽救“死刑犯”生命视为唯一目的,而不惜“赴汤蹈火”,那么这样的辩护不但不能成功,对辩护律师的不利影响像前述那样的失职或者自取其辱还是轻微的,严重的还可能会诱导这样的律师越过“红线”,触犯法律,弄不好自己却陷入了犯罪的泥潭。

  也就是说,面对死刑辩护案件时,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被告人“罪当该死”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将挽救“死刑犯”生命作为辩护的唯一目的,这种情况下,我们进行辩护的律师应当通过自己的辩护工作保证审判的程序是公正的,并且在最后下达的死刑判决在实体上也是公正的,也就是如前所述的被告在被执行时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是坦然而有尊严的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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