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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19-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014年9月,黄金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2007年3月,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肖某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被告单位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西安、大连、北京、天津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通过内部福利协议、中立仓等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3.7亿元,累计偿付本金、利息、赠金、理财收益等共计99.9亿元。截至2014年9月21日,尚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53.8亿元。案情重大,受害者数以万计,此案发轰动全国。

  本案共计23名被告,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赵某系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某的丈夫,黄金佳集团下属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将赵某认定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检察机关移交审查起诉。

  此案涉案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在经过公诉机关退补后,案件卷宗多达500余本。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至廊坊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了解情况,通过阅读案卷、与赵某会见了解案情,认为赵某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赵某虽系肖某丈夫,但只是黄金佳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并不在黄金佳集团总部任职,对于黄金佳集团的吸收存款的行为并未参与。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乃是实体企业,所做业务是面相社会的,并非只针对黄金佳公司,且美盛公司虽为黄金佳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但双方财务独立,一切业务往来均独立核算,不能将美盛公司与黄金佳集团进行捆绑。

  本律师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交书面文件,最终检察院听取了律师意见,将赵某与黄金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剥离开来,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根据中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刑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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