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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刑法分则规定了几百种的犯罪,它们的既遂形态也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因此要具体分析。一.有的条文要求发生法定的后果为既遂的,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的为未遂。如果发生该结果的为既遂。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