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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在哪里

时间:2022-06-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章: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相同点
1、时空范围有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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