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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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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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2.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