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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受贿案证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排除其证言

时间:2019-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甘10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4日、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海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新民、张慧娟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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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以一审法院未向其告知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求排除王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所作八份供述及证人赵某于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8日所作证言并提供了相关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申请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及开庭审理,对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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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赵某所作证言,系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收集的证人证言,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交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证人赵某证言收集的合法性,故决定对证人赵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于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16日、2016年4月17日、2016年4月18日所作证言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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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已经一审、二审庭审质证、认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某收受赵某的5万元是代赵某买字画的钱,原判对此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经过非法证据排除后,王某某收受赵某5万元贿赂的事实仅有王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5月13日、5月17日所作供述证明,其被取保候审后又翻供,故认定王某某受贿5万元的证据不足,二审不予认定,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1拆借资金,收受王某1的3万元是王某1给其归还的借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某让王某2将从其所在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借给王某2不认识的王某1,自己从中收取王某13万元,王某某在该转借行为中的协调作用,离不开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县支行行长的身份,属于受贿罪所要求的“利用职务之便”。且王某1于2016年7月24日给其3万元后,并未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给其2016年9月14日更换借条时,借条内容仍然是40万元借款,每月利息也是以40万元本金计算并支付,证明该3万元与王某1和王某某之间借款本息无任何关联,故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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