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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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法律上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行获取和使用证据。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主要由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需求,但实际的取证工作通常需要由法定的机关进行。
1. 被告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使用证据:
- 提出证据请求: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提出调取、鉴定、保全证据的申请。
- 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可以提供自己的陈述和辩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证据形式。
- 证人出庭:被告人可以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但需经法院同意。
2. 使用证据时,被告人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真实,不得伪造或篡改;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提供无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