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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对举证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时间:2024-07-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然法条中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举证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及时、全面”的原则,即应在赔偿申请书中或者在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申请后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这期间,赔偿义务机关不仅需要审查赔偿申请,还应主动调查取证,查明事实,这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期限与审查决定期限是同步的。

受害人在国家赔偿案中需提供哪些证据?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也称为赔偿请求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以下几点的证据:

1.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需证明相关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如非法拘留、错误判决、滥用职权等。

2. 存在实际损害结果: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上述违法行为而直接遭受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侵害。

3.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即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 请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对于所请求的赔偿金额,受害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依照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2.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具体请求、理由和依据属于赔偿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

3.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就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主张赔偿数额高于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数额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规定表明,受害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自身的损害情况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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