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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存在的

时间:2024-07-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职权范围看赔偿范围

总的来说,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较狭窄,表现在:

行政赔偿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只规定了九个方面,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方面,显然远远不止这九方面。同时,尽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但这些规范性文件一旦付诸实施,就可能以不同方式和途径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些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部门利益而具有违法的内容,它们就可能改变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因此,笔者认为确定国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是十分必要的,以防止“法律权力部门化”。

刑事赔偿方面: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没有列入刑事赔偿的范围。例如:立案错误,刑事立案错误造成的损害和侦查、起诉、审判错误造成的损害不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的活动;执行错误:在判决无错误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害,如对拘役、管制、缓刑的执行、监外执行等,对这些执行中发生的错误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使刑事赔偿范围十分有限。

军事赔偿方面:我国国家赔偿法回避了军事赔偿的问题,由于军队的演习和训练是合法进行的,似乎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对于造成的损害,予以适当的补偿即可。但笔者认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一切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一律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特权。因此,在侵权赔偿问题上军事机关也应当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只要有侵权行为存在,就应当相应地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不能成为有侵权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权机关。况且,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军几十年来的光荣传统。因此,当军事行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时,中国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不能以军事机关的主要活动都是合法的为理由,把军事机关置于国家赔偿主体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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