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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效力优先性

时间:2019-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案情简介】
王桂仙老人名下有一套南开区的房产,无共有人。老人无子女,只有一养女叫王红霞。
2004年4月6日,王桂仙与侄女王艳芳到公证处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一、现居住的房屋,身故后归侄女王艳芳所有;二、王艳芳要负责王桂仙生、老、病中的帮抚以及身后事的料理和墓地的选择、照管。
2006年10月26日,王桂仙老人因病去世,在患病期间王艳芳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老人的身后事也是王艳芳一手操办的。
养女王红霞不知道母亲生前立遗嘱的事情,就以上事实向律师提出:一、自己并不知道此事,还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该房屋吗?二、母亲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否有效?请求律师对案情全面予以分析后,给予咨询意见。
【律师分析及解答】
其一、【针对法定继承权】律师认为:王桂仙在去世那一刻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继承的顺序是有效遗嘱或遗赠优先,如果生前未立有遗嘱,则依据法定继承顺序。被继承人王桂仙无其他子女,王红霞是王桂仙**的法定继承人,虽然王红霞有法定继承权,但王桂仙在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则排除了王红霞的法定继承,不能依据法定继承来继承该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其二、【公证遗嘱效力】律师认为:遗嘱中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而王艳芳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的遗嘱从内容上判定应该属于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带有契约性质,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必须依约履行义务,在遗赠人死后才能享有遗赠人的财产。
王桂仙与王艳芳在公证处立下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据上述案件事实,王艳芳对王桂仙照顾有加,死后也送葬了,应视为王艳芳依约履行了义务,依法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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