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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 对未成年犯罪有何规定

时间:2024-08-0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未成年保护法 对未成年犯罪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明文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个体均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年龄介于14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若其所实施的犯罪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以及投毒等恶劣行为,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达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而言,国家会基于其尚处于成长阶段并给予从轻或减轻判罚的宽大处理。

如果该类罪犯因未满16周岁而无法受到刑事处罚,则将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其实施严格的管教措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政 府亦有权对其实施收容教养。

根据《刑法》第49条的明确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期间正值孕期的女性,均不应适用死刑

同时,依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后,若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即构成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者除外。

上述规定的期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后,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曾经依法遭受刑事处罚的人员,在进入军队服役或从事职业活动时,必须如实地向相关单位报告自身曾遭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不得有任何隐瞒。

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则可免除前述规定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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