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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数罪并罚怎么判实刑
关于数罪并罚的判刑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1、并科原则,亦称为"合并制裁准则",即对于同一犯罪主体所犯的数个罪行,应当各自宣告相应的刑罚,然后将这些刑罚进行绝对相加后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也称"重者吸收轻者准则",即对于同一犯罪主体所犯的数个罪行,应当选择其中最为严重的一项罪名或刑罚,将其他较轻的罪名或刑罚予以吸收,仅对该严重的罪名或刑罚进行处罚;
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最高刑期限制准则",即对于同一犯罪主体所犯的数个罪行,应当以其所犯数罪中的法定最高刑或者已经实际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一定幅度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
4、折衷原则,也称"混合制裁准则",即对于同一犯罪主体所犯的数个罪行,既非单纯地适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者限制加重原则,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三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和特点,综合运用上述各种原则进行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