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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同种罪名数罪并罚吗怎么判
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所采取之处理方式,对于行为人同时触犯数宗相同性质犯罪案件的情况,截止至目前为止,通常仍然将其归类为一项独立罪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以此来实现宽严相济、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措施,通常会适度予以加重,以体现刑法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内在要求。
至于在判决宣判之前已经实际犯下多个罪行者(即所谓的“前科”),除非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极刑之外,其余情况均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量刑:首先,应在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以及数个罪行中最高刑期之上,酌情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其次,对于管制刑罚,其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拘役刑罚,其最高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最后,对于有期徒刑刑罚,若其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限制亦不得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