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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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关于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其具体内容为:在判决宣告以前,对于已经犯下数项罪行的犯罪者,除了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之外,应根据各项罪行的总和刑期及其中最高的刑期进行考量,慎重地决定其执行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而对于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的情况,其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