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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孕妇判刑后除宣告缓刑之外,一般会被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