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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常见罪名浅析

时间:2019-08-22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一)贪污罪
    1、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律师分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三类:**类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三类是与上述两类主体合谋,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人员。
 
    3、防范措施:
    **、加强法制教育,对法律常识要有基本的认识。在实践中,用假发票报账、超额报账、用公款对个人事务报账等行为,可能早已经成为部分人的习惯,究其本质是贪污的行为,务必高度警惕。但上述行为并非都构成犯罪,如用不真实的发票报账,只要金额没有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则不构成骗取,行为人并不因为发票是不真实的而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本身可能因为假发票的问题而被追究票据方面的刑事责任,故应当对法律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第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被犯罪”。如国企的货款一般要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支付,但如果个人代收货款并及时交给公司,此行为可能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刑法》上则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何为“及时”就应当在管理制度中予以细化明确。
   第三、适当了解侦查常识,接受调查时要准确表达意思,避免因为自己回答不严谨而造成”自认”,自己把自己说成了犯罪,同时误导侦查人员,将其行为记录成犯罪,造成自身“被犯罪”,并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
   4、关联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即对犯贪污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因滥用职权或疏忽管理造成贪污得以实施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可能面临被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的风险。
 
    (二)受贿罪
    1、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律师分析:本罪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并不要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例如在商事活动中,在签订交易合同或进行货物交付时明示或暗示对方给予“礼物”、“回扣”、“手续费”等财务或物品;在日常往来中,公然要挟他人给予财物等。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谋取的利益可能是正当利益,也可能是不正当利益甚至非法利益,利益性质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例如收取他人过于贵重的礼物,帮助他人中标;以其他单位顾问名义获取高额工资,帮助他人谋取利益等。
 
    3、防范措施:
    **、向潜在的行贿人讲明工作流程及工作条件,即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即可依法达到其预期目的,而并不需要给予财物;
 
    第二、建立完善的内部回扣、手续费上交制度;
    第三、完善内部工作制度,让行为人即便收受款物,在不具备条件、未经过规定流程仍然也无法为行贿人谋求利益,以此减少受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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