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律师:13682250268 13822188271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时间:2019-08-22

27年邹主任律师团队,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www.jinpaidazhuang.com)

  一、什么情况下才需“一人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一人公司”股东会不会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会不会相互独立。即“一人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独立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怎么区分及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会不会独立?

  这个问题,法院通常需要从从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财务管理等多方面综合评估判断。

  在实际举证方面,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因此,“一人公司”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的首要及一定要的证据就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如果没有年度会计报告,则需要提供公司出资证明、公司的财务帐本、流水账务等资料去证实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是独立的。

  此外一方面,假如原告在购买过程中也可能掌握了“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的初始证据,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公司在同一个购买过程中与原告存在账务往来的转账记录。作为原告方可提交该部份证据,可以初始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务与公司财务不独立。

  此外,原告还能申请法院对“一人公司”或者股东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进行证据调查,从中也许能发现公司与一人股东之间存在往来账务,这样也可以初始证明“一人公司”股东财务与公司财务不独立。

  三、“一人公司”股东财务与公司财务会不会独立的举证责任是由股东承担或是由原告承担?

  虽然,根据前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是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即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

  假如“一人公司”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就推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进而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对“一人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均一致认同前述观点即由“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个人财产独立,假如不能证明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为法人的情况下,则有部份法院认为应由原告举出盖然性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损害结果,但原告的举证责任限度仅限于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进一步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
下一篇: 上一篇: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的10个原则   下一篇:最高院:父母欠债,可以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上一篇: 上一篇: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的10个原则   下一篇:最高院:父母欠债,可以执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