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活动中,法律允许出借人收取适当利息以获得出资回报,但实际中经常出现因双方约定利率不合法致使出借人不能收取预期回报或借款人支付不合理高息的情况。那么,怎样才能合法地约定利率从而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律予以认可和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时,属于完全合法的约定,对此约定法律给予认可和保护。借款到期时,出借人可以依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为24%。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没有超过法定限制标准,故法律予以保护。借款期满,乙有权要求甲偿还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4万元,甲依法应予偿还本息共计124万元。
2.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禁止,也不予强制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对于24%以内(含24%)的部分,依然属于合法约定,法律予以保护;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的部分,法律不禁止也不予强制保护。所谓不予强制保护,即法律不强制借款人必须支付该部分利息,可称为“相对保护”。借款到期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予禁止,出借人接受该部分利息也不违法,如该部分利息借款人不愿支付,法院也不得判决强制支付。
如丙向丁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4%。借款到期后,丁有权要求丙偿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34万元。在34万元利息中,24万元属于丙依法必须支付的利息,另10万元利息丁虽有权要求支付,丙亦有权拒付,但如丙支付后又以超过年利率24%为由要求丁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3.约定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这里应注意的是“超过36%的部分”无效,而不是全部利率约定都无效。如前所述,未超过24%的部分,绝对保护;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相对保护;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如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40%。借款到期后,张某向李某偿还本金100万元,利息40万元。事后张某反悔,要求李某返还利息。此时,张某所支付的利息应分成三部分,其中24万元属于绝对保护部分,张某不得要求返还;另12万元属于相对保护部分,张某已经自愿支付,不得再要求返还;最后4万元属于不予保护部分,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李某依法应予返还。
另应注意,以上所讲是针对“年利率”而言,实际中有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可能为“月利率”或“日利率”,此时须换算成“年利率”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