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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所作者:彭律师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钱后逾期不还,债权人通常会将另一方也作为被告共同起诉,要求法官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妨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李强与王丽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离婚。2014年3月,李强向原告张新民借款35万元,后经张新民多次索要,李强给付了3万元,并于当年底为张新民出具了一份借条,但至今未予偿还。
后来,张新民以借款发生在李强、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李强与王丽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偿还剩余借款32万元。王丽称,张新民与李强向其隐瞒了借款事实,王丽本人对借款并不知情,且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由李强借出后给了其哥哥挪作他用,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新民向被告李强提供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此合同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张新民依约向李强提供了借款,李强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原告张新民要求被告李强给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借款时,被告王丽作为被告李强的配偶对借款不知情,且被告李强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原告张新民要求被告王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新民借款本金32万元,驳回原告张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办案人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借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强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王丽对借款不知情,且被告李强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丽不需承担还款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