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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高利贷,顾名思义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由于早期香港电影的缘故,很多人对“高利贷”三个字是闻之色变。其实借贷行为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而在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出现之前,民间放贷的利息都是普遍较高的。
现代社会银行制度建立之后,随之而来的还伴随着一些列关于民间贷款相关法规的出台。谈及民间借贷利息,就不得不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很明显,当利息超出年利率36%时就应当属于高利,超出的部分利息违法且无效。
那么,高利放贷是犯罪吗?如果是应当以何罪定罪?
高利放贷在刑法中没有与此相关的罪名,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认为高利放贷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表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可以得知单纯的高利放贷并不是犯罪。但是,高利转贷是会构成犯罪的,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与以自己合法所有财物进行放贷是有所区别的,存在一定主观的恶意,一定要警惕。
最后强调一下,单纯的高利放贷不同于套路贷,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就目前的司法环境而言,套路贷是一种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
因此,大家在追求高利息的同时,切莫使用“套路”,耍小聪明,最终害人不成反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