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替对方偿还的债务如何追偿?
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黄律师
离婚后,一方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过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舒某原为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其父母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25日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认定原告向其父母借款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被告舒某应偿还5万元。
2014年5月26日,原告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舒某向其偿还其已经代替舒某向其父母偿还的5万元及其四倍利息,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
庭审中,被告舒某认为原告是否已经向其父母偿还10万元无证据证明,故原告不具有追偿资格,无权要求被告向其还款。原告主张偿还四倍利息及损失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已经向其父母偿还了10万元,出示其父母出具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表示原告确已向其偿还了10万元。被告对该声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法庭提交S省C县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父母出具的关于原告已经向其偿还10万元的书面声明真实、合法。法院经审核,对公证书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认定章某确已向其父母偿还了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向其父母借款10万元已经双方的离婚判决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双方对该债务互负连带偿还义务。原告向其父母偿还10元并无不当。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义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四倍利息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5万元。
律师简评: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所谓追偿权,就本案而言,即夫妻离婚后,一方全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后,对于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再要求另一方向自己偿还的权利。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谁为追偿权的主体,或谁享有追偿权
享有追偿权的一方,只能是已经全部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或虽部分偿还债务但已经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只有偿还了全部债务或偿还债务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才依法取得追偿权。相反,只是偿还自己份内的部分或根本没有偿还债务,自然不享有追偿权。
故本案中,法院也是在确认原告章某确已向其父母偿还了10万元后,才认可其追偿主体资格的。
2.如何确定一方是否确实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
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是确定一方是否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只有在确定其确实已经偿还相应份额的债务后,才能认可其享有追偿权。那么,现实中又如何进行这种确认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原告如何举证以及对证据如何认定的问题。原告要证明自己有权追偿,首先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偿还了相应的债务。这种证据可以是债权人出具的其已经受偿的证明,可以是确认债权人已经受偿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是债权人在本案庭审中的亲自作证,当然也可以是债权人已经受偿的公证文书等等。对于这些证据,在认定上除了我们提到的第一种证据外,其他几种证据基本可以直接认定。对于债权人出具的其已经受偿的书面证明,如收条等,在不能确定收条上的签名确为债权人本人的签名时,被告对该份证据就不能轻易认可。法院也不宜直接认定收条的真实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出庭作证,如其在法庭上承认其确实已经受偿,法院才可以认定收条的真实性。如债权人不愿或不便出庭,原告需提供其他证据以证实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如本案中,原告最终提供了公证文书以证明其父母所出具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法院根据公证文书认定了其证据的真实性,自然也就认定了其已经偿还10万元的事实。
3.追偿权行使的范围
即使享有追偿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的要求对方偿还。所以,行使追偿权也有一个适当的限制范围,即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限。以本案为例,原、被告共同负债10万元,双方应当各自偿还5万元。因为双方对10万元债务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任何一人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有权要求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故原告向其父母偿还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偿还10万元债务后,已经超出了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超出的份额就为其代偿份额,就其代偿份额依法取得追偿权。原告可以就超出的5万元行使追偿权,法院对此也应依法支持。如原告行使追偿权超出其代偿份额,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部分的四倍利息,赔偿其损失1000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