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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因款项交付方式的不同,其合同生效时间亦各不相同。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本条规定的各类款项交付方式下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节点,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对出借人而言)至关重要。该规定第九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款项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条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效。换句话说,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尽管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但在借款人尚未实际得到款项时,借款合同还不生效,只有借款人实际得到款项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现实中,款项交付已不限于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票据支付等方式普遍走入大众日常生活。因此,认定“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间节点,也是认定借款合同生效的重要依据。根据出借人提供款项的方式不同,认定借款人收到款项的时间节点也不一样,相应的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也不同。
本规定第九条根据出借人不同的款项提供方式,分别规定了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
1.出借人支付现金的,自借款人收到现金时借款合同生效
如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出借人以现金方式向借款人提供款项,当借款人实际收到现金时,借款合同生效。在出借人尚未交付现金前,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出借人事后没有交付现金的,亦不构成违约,但有可能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提供借款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生效
当今社会条件下,出借人提供款项的方式已不再限于交付现金。而且,从防范出借人法律风险的角度说,我们也不提倡现金交付,尤其是在借贷数额较大时更应注意避免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也是现实生活中资金流转的常用方式。出借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账号,将款项转入该账号,款项到账时借款合同生效。
3.出借人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合同生效
票据支付也是资金交付的一种方式,以票据支付的,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双方借款合同生效。如出借人开具填写完备的转账支票给借款人,并将支票交给借款人,此时借款人已实际款掌控了票据所载金额的支配权,其已经取得票据权利,故借款合同此时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合同生效
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既没有转账,也没有支付现金,而是将自己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直接支配该账户资金,此种情况下,借款人实际取得账户支配权时,借款合同生效。如出借人将自己存有特定金额的银行卡交给借款人,并告知其取款密码,由借款人自行支取卡上资金。此时借款人取得了该账户的实际支配权,借款合同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借款合同生效
除了前述几种款项交付方式外,出借人与借款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款项交付方式。如甲对乙负债10万元已到偿还期限,但甲目前并无资金偿还。为了及时向乙清偿债务,甲向丙借款1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由丙直接将10万元转入乙的账户,款项到账时视为甲已经向乙清偿了债务;同时,丙的10万元转入乙的账户时,即视为丙向甲实际提供了款项。后丙如约转款,甲对乙的债务得以清偿,则当丙转款到乙的账户时,根据约定视为丙已经向甲实际提供了款项,此时甲丙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借款人实际得到款项是借贷双方借款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对于出借人而言,在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时,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将款项实际交付给了对方,这样法院才能认定双方借贷事实的存在,被告才负有偿还义务。这就要求出借人一方在提供款项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在诉讼中举证不足,就可能面临败诉,自己辛苦挣的血汗钱再也要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