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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以及如何防范!

时间:2019-1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范律师

  最近几年内,很多熟悉或陌生的朋友通过各种方式与笔者沟通咨询所谓的民间借贷问题,沟通时笔者就发现他们其实陷入一种简称“套路贷”或“租赁贷”的陷阱里,很多人倾家荡产,财产被大量侵夺,最严重的是出现了因此跳楼自杀的极端事件,令人痛心不已。这种借贷行为已经不是民事法律所能够规制的了,应从刑事制裁的角度进行规制。2019年4月9日起,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套路贷”的最新司法文件,对“套路贷”进行规制并严厉打击。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下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与风险防范。

  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租赁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1、实施“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5、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套路贷”及“租赁贷”在司法实践中的乱象

  从2017年北京某某公证处因套路贷被依法停业整顿到一些担保公司或投资公司及互联网平台公司等利用人们尤其是年轻学生贪图享乐的心理,抛出贷款诱饵进行“套路贷”,导致此类违法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在此过程中,“套路贷”平台公司会采取拍裸照等违法方式固定违法证据,进而要挟受害人按照他们的指示不停的还款,更为过分的是还有胁迫采取发生性关系的肉偿方式进行还贷。另外,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通信方式骚扰谩骂及威胁受害人、家属及亲朋好友的事情也是常用的套路。“套路贷”还有一种常见的变种就是“租赁贷”,很多人租赁房屋,却不知不觉中陷入圈套,因此连房屋都被抵债了的案例也大量存在。这类贷款的违法犯罪分子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受害人血本无归,应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和警惕。

  四、遇到“套路贷”及“租赁贷”时,笔者的建议

  首先、自行通过亲朋好友寻找能够信任的专业律师沟通咨询,或者告诉家人后并在家人的陪同下与律师会面,能够信任的律师会让受害人及其家人克服心理上的恐惧,就不会觉得失去脸面或者害怕自己的隐私被他人恶意曝光。这时候最大的问题反而是受害人的家人千万不要指责受害人,很多案件发展到极端就是受害人害怕家人指责才发生的。

  随后、在律师分析指导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涉及贷款的所有证据,最后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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