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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一方生前所借欠款,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时间:2019-11-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一、基本案情
 
  于某生前分三次向陆某借款7万元,用于自建房屋居住,并向陆某出具了三份借条:1.“借条,今借陆某现金叁万元整,于某,2010.7.8.”2.“借条,今借陆某现金贰万元整,于某,2011.9.10.”3.“借条,今借陆某现金两万元整,于某,2011.12.20.”。2015年12月19日,于某去世。于某生前于1995年4月15日与韩某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于某与韩某共生育子女两人,子于甲和女于乙,于某去世后,所建房屋由其子于甲和其母亲韩某共同居住。于乙已经结婚在外地居住生活,并明确表示放弃对于某的房产继承。
 
  2017年5月,因陆某多次找到于甲和韩某要求二人偿还于某生前所借欠款而未果,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于某生前欠款共计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韩某辩称:1.借款系于某个人生前所借,与韩某无关,韩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2.陆某主张借款系于某与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韩某与于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3.陆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于甲辩称:借款系父亲于甲个人生前所借,于甲并未参与借款,事后亦未追认,故借款与于甲无关。
 
  二、提出问题
 
  1.本案中,于某生前所借欠款是否属于与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韩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于甲是否有义务偿还其父生前所借欠款?3.陆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简要评析
 
  1.本案中,于某生前所借欠款,依法不属于其与韩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产生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前提。男女双方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也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但此种共同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此规定,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律一概不再承认婚姻关系,而以同居关系论。于某与韩某于1995年4月15日只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于某生前所借欠款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2.韩某是否有义务偿还于某生前所借欠款?
 
  韩某有义务偿还于某生前所借陆某的7万元借款。
 
  尽管,于某和韩某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但两人自1995年4月15日起一直共同生活至今是客观事实,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精神,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于某所借款项全部产生于其与韩某同居期间,且借款用于自建房屋居住,属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故韩某属于该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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