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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却讨不了债?

时间:2019-08-22浏览量: 文章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丈夫给妻子打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离婚后却一直未兑现。最近,重庆的游女士拿着这张借条将前夫姜先生告到了法院。法庭上,男方称“借条”是为了平息夫妻矛盾所打,女方却一口咬定这是一份实实在在有借款行为的“借条”,这笔借款该不该还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基于双方当时是夫妻关系的特殊情况,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双方之间未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合同关系。就现有的证据材料而言,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原告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都说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最“硬”的证据,可上面这个案子,恰恰说明光有借条是不够的。事实上,在民间借贷中,关系到借条的注意事项还真不少。

  “一般来说,可以称之为完整的借条,需要具备六个要素,分别是借款双方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保证条款。但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仅仅拿着要素齐备的‘完美’借条,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同样有可能无法主张权利。”俞兴刚律师说。

  2014年,陕西延安的常某多次向麻将馆老板马某借款,先后累计达2.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然而,最终,常某只归还了3000元。为了要回剩余的欠款,马某将常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原告马某当庭出具借条,并称借钱给常某是为了给他看病。常某却说自己借钱实际上是用于赌博,且马某知晓这一点,还出示了有关录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和马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俞兴刚律师分析说,本案中,被告常某出示的录音证据,体现出马某实际上知道常某借钱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贩卖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讨债。”

  “借钱给别人时,时效问题也要特别注意。有些债主,就因为忽视了诉讼时效,手中即便有借条也讨不了债。”俞兴刚律师举了一个例子。2013年5月,济南某村的谢某向刘某借了1万元用于建房,并写下借条,约定同年10月1日还款。但此后谢某一直没有还钱,刘某也没有向谢某追讨。2015年12月,刘某将谢某告上法庭。庭审中,谢某辩称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刘某主张债权时,距离还款截止日已经过去了2年多的时间。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借款到期后,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债权,那么你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俞兴刚律师说,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其实也分多种情况。比如,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20年保护期的限制,即超过20年你仍未主张你的民事权利,那么这项权利即被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另外,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而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他建议大家,参与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详细了解相应的诉讼时效,以免吃亏。

  他还特别提醒,“需要补充的是,《民法总则》将在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从那天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将变更为3年。无论如何,大家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债主不能只考虑借条而不管其它问题,那么,这条“铁律”是否同样适用于借款人和担保人呢?俞兴刚律师表示,答案是肯定的。

  仙居的于女士和周先生本是生意上的伙伴。2007年,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周先生找于女士借了3万元,并表示自己一个星期后就能还。然而过了许久,周先生仍没有还款,于女士多次催讨都没有得到答复。后来,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先生归还3万元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周先生说自己早就把钱还清了,但收钱的不是于女士本人,而是于女士的朋友杨某,但周先生手头上并没有证据证明此事。而于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委托杨某去收钱。最终,法院认定周先生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判决被告周先生归还原告于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他说自己还了钱,却拿不出收据、银行汇款记录或其它书面协议,这是本案中周先生的问题所在。”俞兴刚律师说,“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则应该让出借人写一张收据留存,万一出现借款纠纷,这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同时要牢记,还款的时候一定要还给借条中指定的出借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出借人让你把钱还给第三人,否则将会存在钱白还了的风险。”

  说完借款人,再来说说担保人。“担保人必须牢记一句话——不要随便在借条上签名。”俞兴刚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担保人自己都不清楚,担保实际上分为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你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只有在借款人还不了钱时,出借人才能来找你偿还借款;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借款截止日一过,出借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你来还钱了。”

  俞兴刚律师强调,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时,不仅要写明自己是担保人,还应该注明保证方式是哪一种,如果没有注明,则默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担保是有时间限制的。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借款截止日之后的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自此,微信借条开始被使用于民间借贷活动中。

  俞兴刚律师表示,理论上,微信借条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可以充当证据的,但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安全性、操作性还是实用性方面,都是纸质借条“胜出”,因此,并不建议使用微信借条,“即便微信借条按照纸质借条的标准格式来起草,但它毕竟存储在电子介质中,在电子技术被广泛运用的今天,出借人不容易确定该借条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出具,甚至在证明其微信聊天对象即是借款人时也会出现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出借人仅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打款凭证是不够的,往往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聊天记录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该聊天记录与借款人的关联性。

  “即使是将纸质借条拍照发给微信聊天对象,也需要三思。”俞兴刚律师举例说,去年8月,黑龙江的孙某问陈某借了10万元,并在家里写下一张借条,拍照后通过微信传给了陈某,陈某则以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入孙某的账户中。然而,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后,孙某迟迟没有还款,面对追债,他竟然辩称借条的书写方和发送方都不是自己,拒绝还款。这让陈某非常气愤。最近,陈某准备提起诉讼,讨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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