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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27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彭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资企业是由一名股东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如果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股东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个人债务可不可以执行其独资公司的?下面由广州债权债务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是独资企业股东的,执行其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执行独资企业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近几年来,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发展中小型企业,使个人独资企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先后以也法律的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的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传统的二元制民事主体确认受到质疑。二元制民事主体模式认为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也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许多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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