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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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此前,《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的上述规定,旨在保护保证人的权益,避免因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导致保证人责任加重的后果。但需注意的是,并非主合同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会使得保证人陷入不利境地,故该等规定存在一定的可商榷之处。
抵押权转移登记不影响抵押权取得,有效减低金融资产处置风险
《民法典》(547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旧法(《合同法》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旧法(《物权法》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