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1-11-0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刑法中没有高利贷罪的,如果进行高利转贷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就构成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高利转贷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