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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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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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2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个人欠条范本
欠 条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兹因_____ 手头不便需要资金周转,而向_____ 借款,共借人民币____ _ 元,即___ ____ 元整,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
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上
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 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 ______
立据借款人:______ _身分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 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二、欠条转让的条件
为了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债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债权转让的条件是: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