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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3-1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总则之债的分类章节里都可以看到它,一般都会先后规定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

  那么,为何在大陆法系中的常客,在我国大陆民法里却成了陌生人呢?原因很简单:我国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只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里通过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我国当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前苏联也是如此:师傅当时背离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没有规定不可分之债,而是将之并入到了连带之债,当时徒弟还无鉴别能力,也就亦步亦趋,依葫芦画瓢,不可分之债就这样在我国大陆被遗忘了。

  进入到了二十一世纪,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也提到日程上来了。现在我们有机会也有能力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立法例,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饶有兴味的是,在我国现在已出版的三部民法典建议草案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不可分之债,⑴看样子,不可分之债在我国重见天日乃大势所趋。

  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不可分之债这一舍一取,其实并没有多少理性思考在里面,差别只不过是以前学苏联,现在学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但或许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其形成发展历史过程中究竟是什么关系?前苏联为何要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中去呢?而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二者的关系又是如何设计的?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后,我们才能决定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是否要规定之。

  一、与不可分之债相关概念的词源考察

  不可分之债与可分之债相对,二者是以给付(债的标的)可分与否为标准而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但通常它们又与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纠缠在一起,后二者又是以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的。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现在的制度,回溯到其起源无疑是明智的。现在我们就从词源学角度入手,来分析上述四个概念对应的拉丁术语,并考察其使用情况以及中文翻译,以展现这些概念最原始的面目。

  (一)四个概念对应拉丁术语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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