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2-04-01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有效的债权凭证,如经诉讼或仲裁的,应附有关法律文书;
(二)债权发生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
(三)债权种类、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情况;
(四)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详细情况和证据;
(五)债权人企业法人证明或债权人其他身份证明;
(六)债务人资产情况;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三)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四)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五)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六)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七)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八)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一)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