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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企业集资属于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
2、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以上就是听讼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重整融资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只有请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完成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务,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才是共益债务。
①两者所指的范围存在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常规性、程序性费用。而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不确定费用。
②清偿顺序不同。当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全支付这两种费用的时候,不存在支付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