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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8-0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二)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
(三)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
1、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
2、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3、申报期限届满后,主持分配的法院着手编制分配表。法院编制分配表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确定分配的顺序,以及确定分配数额。
4、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二)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三)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四)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