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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相关法规明确:“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所谓“有关金融法规”,其实就是《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所以通常情况下,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往往必须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才能得以实现。对于政府来说,银行委托贷款有助于其及时掌握民间资本流向并进行有效监管;对于资金贷出企业来说,银行委托贷款则能有助于其合法有效的取得资金利息收益,降低资金回收风险;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自有可支配资金总量减少导致业务量减少的情况下,也将会更乐于倾向在企业间充当融资中介。
但对于借入资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银行借贷则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经营自由受限。在借贷过程中,不乏存在着可能造成借款人核心商业秘密外泄的风险,甚至会因此影响到借款人的经营决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需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获取其他企业闲散资金的,应当严格审查银行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书资料,并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需要,在保证信息对流的前提下,注意防范及回避那些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经营障碍的条款,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拿人手短、吃人手软”的尴尬局面。
再次,向自然人借贷行为中,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人借贷时,开发商需要注意的风险及问题。依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事实上受法律保护,但对双方可约定的利息总额有规定,即对国家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保护,而超过部分将不予支持。所以,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可以直接与自然人订立借款协议并约定不高于国家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而无需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在云南本土,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自然人融资借贷较为普遍,而融资对象绝大多数是地州私营矿主。但在进行自然人融资时,除了需完善借贷合同条款防范常态法律风险外还必须注意合理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依照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实践当中,“向自然人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并没有非常明确界限,就连相关的政府监管人员对此也语焉不详,概念模糊,甚至以“不是为了排忧解难”作为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之一。但通常来说,认定究竟是“向自然人融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以融资对象的多寡来界定,而情节严重程度则主要由融资金额的多少来确定。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只借一个或两个自然人的资金并支付利息的,为“向自然人融资”;而如果借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自然人的资金并支付利息的,则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房地产行业是公认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需要动辄上亿的项目资金支持。而这样的资金需求规模与传统的中小企业向自然人借贷不同:它很难由一个或者几个自然人所有资金来支撑与满足。所以,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较为通畅的自然人融资渠道时,无论是人数规模还是资金规模都有可能触碰原本就模糊不清的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个人拆借资金时,必须谨慎挑选融资对象,对人数规模有所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