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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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有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于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就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其实这种观点表面上是遵照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质却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也就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企业之间的拆借资金之所以被法律所禁止,最根本的是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市场的发展及规模应按市场规则进行优化配置,这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制定和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未经国家核准,企业之间不得进行资金拆借。因为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任意拆借资金,必然导致人民银行无法对资金拆借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从而将削弱国家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地下钱庄泛滥,这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均衡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其次,无论商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只能在国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不允许其违反金融法律和工商行政法律法规从事拆借资金活动,货币借贷的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所专营。从这两点来讲,企业拆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由此可见,企业之间未经国家批准私自拆借资金,因为其行为存在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应认定为无效。审理中对所涉及的借贷资金,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对借贷合同所约定的利息,一般不予支持。并应当对双方给予一定的民事制裁,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这类借款案件在审理中不能姑息迁就,简单按有效合同认定或进行还本付息了事,而是应当严格遵循国家金融法律及政策的规定,从维护金融秩序的原则及过错责任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