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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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案情简介:
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1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00万元,月息2分,借期半年,自下账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若到期不还,未还期间借款按日0.3%计算违约金。签订协议后,甲方于2010年1月12日向乙方银行账户打款400万。按协议约定,乙方应在2010年7月12日归还,但到还款期后,乙方拒绝归还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更拒绝支付甲方违约金。于是甲方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重点问题研究:
1. 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界定非金融企业之间是不可以进行资金拆借的,基于上述规定,由于甲、乙两公司均属于非金融企业,他们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属于无效合同。
2、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予以支持?
由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由于甲乙双方借款协议无效,因此该协议中除了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以外,其他条款均属无效。双方借款协议中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条款不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因此是无效的,所以甲方不能据此条款要求乙方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所以乙方应支付的利息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向乙方收缴,以示对借款人参与违法借贷的处罚。而《贷款通则》第73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所以甲方违法参与借贷的处罚不仅来自于不能收取资金占用利息,而且还可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本案甲方明知自己无贷款人资格的情况下,为了获利而将其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主观上存有过错;乙方明知甲方无贷款资格而向其借款,主观上也有过错。所以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后,乙方仍然必须返还甲方的借款本金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