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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作者:诸助理
一、挪用公款罪
l、1998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种饲料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款40万元挪给铜山县利国供电所使用,并先后4次收受该供电所所长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计4000元。
2、2000年1月,被告人文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因个人注册成立公司,需注册资金62万元,便向文提出从徐州特饲公司借款,文某某安排其妻找公司副经理纵某某办理。郭某某与纵某某联系后,被告人文某某、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合谋将本单位公款62万元挪给郭某某个人使用,并于1月6日由文某某筌字同意,纵某某具体办理了借款手续,将徐州特饲公司公款62万元从其下属天顺化工贸易经销部帐上支出,挪给郭某某注册公司验资使用,此款于2000年1月l7日验资后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二、受贿罪
1996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其担任沛县副县长及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索取范佩云等人贿赂的人民币53820元、美金1000元(折合人民币8196.72元)、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8516. 72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1996年9月至1997年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沛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县石油化工厂厂长张某某为感谢其帮助该厂协调贷款所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及1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196. 72元),合计人民币9196.72元。
2、1997年春,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沛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某县电石厂厂长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page]
3、1998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沛县副县长的职务之便,收受徐州某陶瓷有限公司经理邢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4、1999年春节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某饲料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和索取特饲公司下属单位某养殖场场长范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3000元及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500元),并在该养殖场报销私人有关费用计人民币782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7320元。
5、2001年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其下属单位某养殖厂厂长张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
6、2001年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其下属单位某养殖厂厂长陈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7、2001年春节,被告人文某某利用担任徐州特饲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徐州某动物营养保健品公司供应部经理李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