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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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专属于保证人的债务是什么意思
1、专属于保证人的债务是指,不能转让的,只能由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时,由保证人担责;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先担责,再由保证人向债务人追责。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专属经济区的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创设的一个新海域。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它不像领海那样完全隶属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也不像公海那样对一切国家开放,它是一个“自成一类”的海域。下面用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明这区域的特殊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