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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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1、代位权发生需要具备的条件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发生代位继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生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适格。即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时间法定,即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3、范围限定,即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