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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主债人可否相互担保

时间:2023-05-06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担保人与主债人可否相互担保

担保人与主债人不可以相互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谁承担

目前的实践中,保证人死亡后,对于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

2、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这也是人保的保证较之物的担保有所不足的地方。

3、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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