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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抗辩权怎样理解

时间:2023-06-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该抗辩权包括实体法上的抗辩和诉讼法上的抗辩。实务中主要表现为:

1、权利不存在的抗辩,如转让的债权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或债务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而使债权不复存在;

2、受通知前,已经清偿。如甲公司已经在资产管理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前,或转让后通知前,归还了所欠资产管理公司的贷款;

3、拒绝履行的抗辩。如双务合同中,出让人仅转让债权但保留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4、诉讼法上的抗辩。如出让人与债务人约定仲裁管辖,债务人可援引对抗受让人;

5、抵销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该规定对债务人既有对于受让人的债权又有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时,可否主张先抵销对于让与人的债权没有明确。当甲转让5万元对丙的债权给乙,丙享有3万元对甲的债权,又享有3万元对乙的债权,如果乙向丙表示抵销,丙能否以向甲已为抵销进行抗辩成为问题。我们认为,除非丙已经同意乙的抵销,否则,丙有权主张先抵销对于甲的债权,由此,乙只能主张2万元的债权,丙再为抵销,则乙尚欠丙1万元。因为如果丙在乙提出抵销时,不能主张对甲的抵销权,那么如果甲丧失了清偿能力,则丙的债权没有实现的可能,对丙的权利保护则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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