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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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9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一、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谁是借款人?
1、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的情形,借款人为公司和股东。这是由于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股东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以下情形出现,股东与公司通常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分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二、公司欠钱不给股东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若是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