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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条件俱全,方能生效?

时间:2023-09-04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债权转让条件俱全,方能生效?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必须有效债权的存在。

2、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作为典型的财产权,原则上具有可转让性。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定主体的私人利益,法律又对债权的可转让性进行了一定限制。为此,《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要求有有效的债权转让的合意。

最为常见是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该债权转让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应依法办理这些手续。

4、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即发生债权转让的后果。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其债权的行为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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