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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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5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三)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方利益的;
(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