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主任律师
手 机:13682250268
微 信: zouqianglvshi
律 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时间:2023-10-18浏览量: 文章来源:鑫霆法律助手作者:诸助理
股东应该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公司债务纠纷: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承担责任,但公司资不抵债的,股东应就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工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